刑事案件申诉须知
1、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认为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提出申诉。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2、申诉应当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但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也可以向一审人民法院提出。
3、申诉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两年期限限制: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4、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5、申诉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列举的事由提出。
6、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