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浙0783民初433号 杨炅炅: 原告黄薪芳与被告杨炅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杨炅炅立即支付原告黄薪芳房租12443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六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卢燕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红灯、马海光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定于2021年5月10日下午14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请张贴) 杨炅炅:男,199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马宅镇杨岩村45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9211287117。 附记:本公告通过东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卢燕萍,联系电话:0579-86667605。 联系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322100。 二○二一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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