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浙0783民初565号 吴红卫: 原告金桂芝与被告吴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12638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从2013年6月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3日为止。自2020年9月8日期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六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卢燕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任艳芳、马海光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定于2021年5月14日下午14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请张贴) 吴红卫: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白云街道莲花山社区吴山。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7906110757。 附记:本公告通过东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卢燕萍,联系电话:0579-86667605。 联系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322100。 二○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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