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浙0783民初2004号 王岩岩: 原告黄剑雄与被告王岩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9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六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卢燕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红灯、马海光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定于2021年6月28日下午14时2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请张贴) 受送达人基本情况: 王岩岩:女,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城东村大李庄45户。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8803163526。 附记:本公告通过东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卢燕萍,联系电话:0579-86667605。 联系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322100。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