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传周: 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智乐缝纫机商行与被告吴传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83民初68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吴传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智乐缝纫机商行货款26200 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元,由被告吴传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受送达人基本情况:吴传周,男,汉族,1991年11月23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母享镇湾沟村民委员会新华村民小组27号。 联系人:行政庭 刘燕燕 联系电话:0579-86667467 附记:本公告通过东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联系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行政庭,邮编:322100。
二O二O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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