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公告
郑重发:
本院受理原告徐美良与被告南安良进石材有限公司、郑重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3民初1150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两份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两被告退还原告石材款135998元;2、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4.35年/计,以135998元为基数,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9月9日至相应款项付清日的约定利息;3、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的保险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二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郭亚琼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邵梅卿、叶惠丹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3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横店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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